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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也叫公断,是指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申请仲裁。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运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等以及其他民事财产权益纠纷。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仲裁案件:
    1、民事争议中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如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而该地并没有设立仲裁机构,所以该协议无效。再如,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时,只能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2、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对有可能予以完善,因存在不明确因素而致无效的仲裁协议,有必要在当事人愿意的情况下及时加以完善。实践中,常常采用如下方式完善不明确的仲裁协议。
    1、由当事人自行完善。这是最好的处理方法,但是在争议发生后,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对立,可能会有一方当事人采取消极的态度,不予合作,所以往往行不通。
    2、由仲裁机构协助完善。在当事人双方愿意的情况下,由仲裁机构协助其完善原先存在缺陷的仲裁协议或重新订立一份明确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3、由法院协助完善。当事人将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提交法院时,在当事人双方愿意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协助其完善仲裁协议。
    1、仲裁申请书;
    2、仲裁协议;
    3、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4、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5、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据材料:
     (1)与本案有关的票据、信函、材料;
     (2)违约或侵权事实及其侵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3)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活动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仲裁制度与其他解决争议的制度相比,其独特之处在于它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具体体现在:
    1、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事项、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2、独立、公正。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法和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并规定了仲裁员办案期间禁止私自会见当事人。
    3、专家办案。仲裁员都是法律和经济贸易方面的专家,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道德修养,这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
    4、简便、快捷、保密性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程序简便,时间短、费用低。仲裁不公开审理,而且应当事人要求,裁决可以不写事实和理由,这不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而且有利于建立或加强当事人之间信任和睦的关系。
    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可进入执行程序。
    同时,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涉外案件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现在已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依照公约规定直接向其他有关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即以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为依据仲裁案件。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具备下述任何一项条件,您就可以轻轻松松走进仲裁,长春仲裁委员会每一位仲裁员将等待着您的选择,每一位仲裁员都有信心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帮助!
    如果您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您将可能遇到的纠纷,那么当您签订合同时,长春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可以按如下写:
    第 条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长春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
    如果您愿意将已经发生的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可以采用长春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的如下示范协议:
    我们双方经协商愿意提请长春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仲裁如下争议:
    (1)
    (2)
    (3)

    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名称: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如果您在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但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不是长春仲裁委员会,本会向您推荐如下仲裁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们经协商,愿就X年X月X日签订的X合同第X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长春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仲裁。
    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名称: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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